滨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
第一条 在教代会期间,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,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管理本院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,为搞好提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提案的立案
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,经大会提案组审阅后立案。
第三条 提案的范围
(一) 凡属本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,可列为提案。
1.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。
2.有关本院教学、科研、人事、干部教师队伍建设、后勤保障及其它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。
3. 精神文明建设方面(如政治思想工作、校风、学风、考风等)的建设和方案。
4.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方案。
(二) 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
1.同国家现行法律、法令、政策有抵触的问题。
2.属党、团及人民团体、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。
3.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
4.属个人具体问题。
5.有关学术问题等。
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,由大会提案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。
第四条 提案的提出
(一)代表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,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。弄清事实,按一事一案提出。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的根据、产生问题的大体原因,改进的具体建议和办法等。
(二)代表提案的提出,需有二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,先交代表团,相同或类似的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。
(三)代表提出的提案,应以书面形式提交, 语言文字要符合规范要求, 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组,逾期不列为本次大会的提案。
第五条 提案的审查
(一)提案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提案整理﹑分类、审查工作,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并向大会提出提案情况报告。
(二)经审查同意立案的,由提案组交校办公室,送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答复。
第六条 提案的处理
(一)办理提案的部门,都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,按提案组要求的期限予以答复,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。
(二)办理结束后,要将提案办理情况(包括对提案采取的解决措施,实施步骤,完成时间)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阅,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提案组,印发给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,作到件件有落实,案案有交代。
(三)建议学校对处理提案认真,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,对推诿托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,限期改正。
(四)对提出有重大价值提案的个人,建议学校予以奖励。
滨州医学院第五届教代会提案组
二0一0年十一月